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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赣州市发布一批药品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强化药品安全监管与执法工作。今年以来,已依法查处多起药品领域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进一步净化了药品流通环境,确保了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强化警示效应、引导行业自律,现公布一批药品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兴国县查处某诊所使用劣药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6月16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在整治医疗机构药械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中,在兴国县某诊所(以下简称当事人)治疗室发现有药品“复方石韦胶囊”已超过有效期,仍与其他合格药品存放于相同区域待使用或销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供应商合法资质和进货票据。经查明,当事人系从私人处购进上述药品,无法提供供应商合法资质和票据,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涉案过期药品剩余26粒,已使用7粒,涉案货值金额为50.38元。
当事人使用劣药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8月13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上犹县查处赣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1月23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对赣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快手小店销售“导光凝胶”,其产品外包装标示有“适用范围:适用于黄甲、黑甲等手指甲、脚指甲的护理”的内容,涉案产品备案基本信息中无适用范围项,上述涉案产品的标签内容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86盒,通过快手小店销售48盒,剩余38盒已被当事人销毁,违法所得共计3211.2元,货值金额共计6011.4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6月30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石城县查处某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9月29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石城县某诊所(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医疗机构药械安全质量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合格品区阴凉柜内上陈列有药品“人免疫球蛋白”,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税务发票、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从业务员手上用现金购进药品“人免疫球蛋白”5盒,购进价格为68元/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随货同行单及税务发票,货值金额共计340元。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0月31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信丰县查处某诊所无证生产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制剂案
2025年8月19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信丰李某某中医诊所(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诊所一楼针灸室的柜子里查有与其他合格药械存放在一起的外包装标示为“某中医诊所”的膏药贴25帖,该膏药贴包装标有“几十种名贵中藏药配制,纯手工制作,专治骨伤一类........不适人群、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未见有效期、生产日期、厂家及批准文号等信息。
经查,当事人2025年4月25日至4月30日在安徽池州期间,按照自家祖传秘方,于当地药房采购中药饮片并打成粉末,制成药膏贴。共计配制膏药贴30贴,家人使用3贴,现场拆毁1贴,予患者使用1贴,违法所得为5元,货值金额为150元。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0月11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瑞金市查处某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5月15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省药监局的协查线索对瑞金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从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山东某空压机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2台医用真空负压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用真空负压机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合格证、设备检验报告、采购验收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使用的医用真空负压机是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1月28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赣州市查处蓉江新区某大药房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5年7月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称蓉江新区某大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处方、执业药师“挂证”、无处方售卖处方药等问题。
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常温保存区内存放了需阴凉储存的药品,且未能提供其销售的氧氟沙星滴眼液、甲硝唑片和阿莫西林胶囊等处方药的处方,执业药师亦未在店内工作。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8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复核,当事人仍存在未凭处方直接销售处方药左氧氟沙星片,执业药师仍未在店内履行岗位职责。
当事人未按药品贮藏要求存放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执业药师未履行质量负责人和执业药师职责、长期不在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2月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