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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事关瑞金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转载 10032026/02/06 14:33:0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瑞金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 236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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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瑞金市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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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为保障公共安全、改善空气质量,现就瑞金市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核心禁燃区域:瑞金大道合围区域(含瑞金大道);象湖街道瑞明村辖区(不含铜锣塘、围下及向阳一、二组)、桔林村瑞鼎公馆及周边道路;

(二)全域敏感区域:全市机关、车站、易燃易爆场所、学校、医院、敬老院等敏感区域,文物保护区、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防火区等。

二、禁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邮寄烟花爆竹或在托运行李、包裹、快递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酒店、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及婚庆服务机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禁燃禁放规定,主动劝阻违规燃放行为;住宅小区物业需通过公告、微信群等方式宣传禁放要求,及时劝阻小区内违规燃放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须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燃放作业单位按许可方案实施。

五、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主动抵制违规燃放行为,积极劝阻、制止身边的非法燃放活动,共同守护瑞金蓝天碧水。

如发现违规线索,可拨打举报热线:110(市公安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4日


下附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一起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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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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