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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四未成年少女卖淫!瑞金一老板彻底栽了!

转载 瑞金网-刘2019/08/09 08:47:5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瑞金市公安局 作者:瑞金网 39325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胡建平容留卖淫案

2018年11月初至11月24日,被告人胡建平容留杨某、张某、曾某、汤某(均系未成年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在瑞金市象湖镇金塘下某按摩店从事卖淫活动,胡建平从中收取30元至50元不等的抽成获利。至案发,胡建平非法获利3900余元。

注: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建平以盈利为目的,容留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法院判决:胡建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日前,象湖派出所经前期缜密摸排,成功端掉两个卖淫窝点,抓获涉案人员7人,刑事拘留1人,行政拘留5人,为飓风行动再添战果。

今年11月,象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我市金塘下有两家按摩店有涉黄嫌疑。随后,该所立即安排警力布控侦查。11月24日,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证据情况,该所展开集中统一行动,一举端掉2个卖淫窝点,抓获7名涉案人员

注: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经查,2018年11月以来,杨某、张某、曾某麦、汤某四名未成年少女和刘某甜,分别在胡某平和陈某娣二人开设的按摩店内,以“快餐”和 “打飞机”的方式从事卖淫活动,胡某平和陈某娣二人则从中抽成获利,7人均对自己卖淫和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胡某平因涉嫌容留未成年人卖淫已被刑事拘留,陈某娣、刘某甜2人已被行政拘留,汤某、张某、曾某麦3人因不满十六周岁被处以拘留不执行,杨某因不满14周岁暂不予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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