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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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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为赚取快钱,便产生盗窃电缆线的想法。曹某某事先对经开区某公司进行了踩点,发现车间没有人值守,于是曹某某就推开窗户爬进车间,分四次陆续从公司车间里盗窃电缆线。随后曹某某将上述盗得的电缆线藏匿在公司外草丛处,再以18元/斤的价格出售给一流动收废品人员,获利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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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64元,数额较大,且曾因盗窃于2023年被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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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大企业一定要增强防盗意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管理好贵重物品和设备,加强防范意识,安装监控视频设备保护自身财物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