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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瑞金一旅行社和负责人被处罚

转载 10032026/07/21 14:38:1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作者: 137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今年以来,赣州市文广旅系统继续坚持“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工作目标,以持续深入开展“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重点整治“黑导”“黑社”“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强制消费”“违规执业”等旅游市场行业乱象问题,纵深推进赣州“全国红色旅游一线城市、粤港澳大湾区生态康养旅游后花园、区域性文化旅游中心”建设,现将2026年我市第五批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赣州市瑞金市查处瑞金某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案

    2026年4月14日,瑞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一导游投诉称其在受瑞金某旅行社委托带团期间被要求垫付费用,希望有关部门进行整顿。经查,瑞金某旅行社委托导游江某负责“赣南双飞六日游”带团任务。在江某带团期间,该旅行社要求江某先行垫付人民币321.0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因该旅行社已报销江某垫付费用,故认定此案无违法所得。因考虑到当事人及时与举报人进行协商处理,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前已将导游垫付费用及时报销,且导游实际垫付费用数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系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026年6月12日,瑞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对瑞金某旅行社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处以罚款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赣州市查处赣州某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案

    2026年4月9日,赣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赣州某旅行社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赣州某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赣县信丰12.4,北京6日游”旅游合同中显示内容“【必消】故宫耳麦+摆渡车+前门大街+老北京会堂=399元/人”。经查,赣州某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6月25日,赣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对赣州某旅行社做出了罚款贰仟元(¥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崇义县查处张某辉、艾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2026年5月27日,崇义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阳明寨景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辉、艾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宜春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经查,张某辉、艾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026年6月3日,崇义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对当事人张某辉、艾某做出了罚款壹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并于2026年6月4日将宜春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宜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进行调查处理。

本批典型案例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市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举报方式


(一)赣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天):0797-12345

(二)赣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工作时间):0797—8195802、gzwhscjc@163.com

(三)各县(市、区)文旅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工作时间):

章贡区 0797-8199306

赣县区 0797-4441219

南康区 0797-6612451

信丰县 0797-3335086

大余县 0797-8722063

上犹县 0797-8536990

崇义县 0797-3813866

安远县 0797-3732330

龙南市 0797-3521136

全南县 0797-2632240

定南县 0797-4292963

兴国县 0797-5305387

宁都县 0797-6811235

于都县 0797-6233329

瑞金市 0797-2511611

会昌县 0797-5682318

寻乌县 0797-2836350

石城县 0797-5793308

赣州经开区 0797-8375160

赣州蓉江新区 0797-816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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