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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抽检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瑞金市扬壤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维生素D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一)产品名称:“钙铁锌直饮包(草莓味)(运动营养食品)”;抽样日期:2026-06-08;不合格项目:维生素D不符合产品明示。
(二)风险控制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旗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瑞金市扬壤商贸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钙铁锌直饮包(草莓味)(运动营养食品)”。经核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钙铁锌直饮包(草莓味)(运动营养食品)”40罐300ml(10ml/袋*30袋),销售40罐,召回0罐。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钙铁锌直饮包(草莓味)(运动营养食品)”维生素D检验结果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已提供索证索票产品检验报告证明材料,当事人不属于主观故意销售,该违法行为至目前调查终结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反馈,当事人在本局送达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时第一时间张贴了退货召回公告立即自行改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赣市监规(2025)8号)序号14“行政处罚事项: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适用条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涉案产品品类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钙铁锌直饮包(草莓味)的行为,建议不予处罚。
当事人销售钙铁锌直饮包(草莓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如下: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2、建立相关进销货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