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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瑞金一公司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转载 10032026/09/23 15:36:4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赣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瑞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作者: 82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今年以来,全市文广旅系统继续坚持“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工作目标,以持续深入开展“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为抓手,重点整治“黑导”“黑社”“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强制消费”“违规执业”等旅游市场行业乱象问题,纵深推进赣州“全国红色旅游一线城市、粤港澳大湾区生态康养旅游后花园、区域性文化旅游中心”建设,现将2026年我市第七批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赣州市查处江西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案

2026年5月,赣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收到瑞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移送的线索函。经查,江西某旅行社组织的“河源两日游”及“青甘线八日游”两趟旅游行程,对应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均存在未载明法定必备事项的违法问题。

江西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旅行社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两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指出后立即与旅游者重新签订规范合同,符合《赣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的减轻处罚情形。2026年7月,赣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赣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对江西某旅行社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赣州市查处谢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5月,赣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赣县区南塘镇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谢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徕、组织了31名游客赴越南下龙河内旅游并私自收取团款。

谢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7月,赣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谢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赣州市查处瑞金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案


2026年6月,赣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收到瑞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移送的线索函,反映瑞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多次联系当事人,要求其及时存入质量保证金,当事人拒不改正。

瑞金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8月,赣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瑞金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本批典型案例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十四条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全市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举报方式


(一)赣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天):0797-12345

(二)赣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工作时间):0797—8195802、gzwhscjc@163.com

(三)各县(市、区)文旅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工作时间):

章贡区 0797-8199306

赣县区 0797-4441219

南康区 0797-6612451

信丰县 0797-3335086

大余县 0797-8722063

上犹县 0797-8536990

崇义县 0797-3813866

安远县 0797-3732330

龙南市 0797-3521136

全南县 0797-2632240

定南县 0797-4292963

兴国县 0797-5305387

宁都县 0797-6811235

于都县 0797-6233329

瑞金市 0797-2511611

会昌县 0797-5682318

寻乌县 0797-2836350

石城县 0797-5793308

赣州经开区 0797-8375160

赣州蓉江新区 0797-816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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