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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瑞金市201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8月15日市长办公会研究,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9年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工作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19〕16号)和赣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0局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市退役军人字〔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
二、政府安置工作条件
(一)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
4.是烈士子女士兵;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的士官: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生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三、自主就业对象
退出现役时已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义务兵和退役士官。
四、安置人数
2019年退役士兵总数以实际报到为准,分类安置人数为:
1.岗位安置(31人):因部分部队转隶改革,其中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1人,服现役满11年的转业士官1人,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18人,服现役满13年的转业士官2人,服现役满14年的转业士官1人,服现役满16年的转业士官8人。
2.自主就业:人数以实际报到为准。
五、安置方式
(一)岗位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31名转业士官安置到有空编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据《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工作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19〕16号)精神,按岗位安置对象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实行计分的原则(评分表见附件2),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纪检监察组共同负责核对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档案、立功受奖量化评分表,评分结果经退役士兵本人进行核实认可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纪检监察组共同参与,按士兵量化评分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岗,分数并列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选岗顺序。选岗结果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后,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二)符合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在工作介绍信开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放弃就业安置的,可申请自谋职业,并与瑞金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可享受自谋就业安置一次性补助金;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享受货币安置补助。
(三)扶持自主就业安置。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市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补助标准
(一)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标准: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自主就业发放一次性补助按实际报到人数和实际服役年限为准。
(二)对岗位安置对象放弃岗位安置申请自谋职业的,其货币化安置一次性补助标准:每服役一年按照4500元计算,另发安家补助费12000元。
(三)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
符合岗位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士官,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
(四)接续基本保险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市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安置政策,确保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阳光安置”制度,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必须无条件落实到位,严禁任何部门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其上岗为止。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改革强军进程和部队调整精简任务的顺利推进,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让军人这个职业在社会上受到“尊崇”,也是双拥创建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把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市委编办负责提供安置岗位,并落实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编制;市人社局负责退役士兵保险关系接续和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及相关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手续;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附件1:
附件2: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士兵服役
表现量化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