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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5万!瑞金人快来举报!

转载 瑞金网-刘2019/10/17 08:48:3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司法局 作者:瑞金网 37938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瑞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根据《瑞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瑞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解释。


扫黑除恶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是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或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举报人”)。


扫黑除恶

四-七

  第四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匿名举报人能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共同举报的奖励,多人分别举报的: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六条 多头举报的奖励,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细则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一人举报多起不同案件的,分别奖励;多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予以奖励,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酌情予以奖励;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向多级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上级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重复奖励。


扫黑除恶

八-九

  第八条 按照《瑞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二)举报内容未被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掌握,或者纪委监委、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查处、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第九条 按照《瑞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的范围有以下十八种类型: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者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三)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六)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七)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八)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资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九)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十)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十一)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二)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十三)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十五)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十六)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十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八)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扫黑除恶

十-十三

  第十条 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的奖励: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奖励:

  (一)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个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奖励,举报黑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纪委监委查证属实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举报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纪委监委查证属实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凡提供线索,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犯罪嫌疑人,每抓获1人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1万元奖励;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每抓获1人分别给予人民币1万元、5000元奖励;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每抓获1人分别给予人民币5000元、3000元奖励。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在逃人员犯罪线索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和本办法规定的奖金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扫黑除恶

  第十四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或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代领委托书》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有重大影响力的黑恶案件,可高于本奖励的最高奖励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2月10日开始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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