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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1年,罚20万!瑞金一老板栽了!

转载 瑞金网-刘2020/04/15 08:29:4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48801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曾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6月开始,为获取更高的利润,被告人曾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专为他人代开发票的彭某(在逃),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由彭某从揭西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瑞金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共计235526.31元。

2019年4月4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检察官说法


虚开发票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虚开增值税发票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退税、抵扣税款;二是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退税、抵扣税款。上述行为都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规定和发票管理制度,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应当予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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