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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瑞金2老板1公司拖欠工资!

转载 瑞金网-刘2020/05/03 09:55:4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江西法院 作者:瑞金网 49615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年一次的劳动节又到了

今年“五一”有五天长假

大伙儿可以开心地陪伴家人

在家好好休息休息

可是生活中

还有一些群众辛苦劳动后

却无法拿到属于自己

那份合法的劳动报酬

甚是令人愤慨

据悉,2019年瑞金法院共审结

涉及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案

共计102件,其中调解撤诉75件,判决27件

维护人民群众

合法劳动报酬271.7407万元


真实案例一

2018年3月份开始,原告曾某在被告刘某经营的某暖通有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因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款,2018年5月17日,原告找到被告对拖欠的工资款进行结算,经原、被告共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4720元,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款,被告仅于2020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工资款,剩余欠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未予支付,于是原告诉至法院。

瑞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支付劳动报酬4720元。


真实案例二

2018年1月20日,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签订一份《施工员聘用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提供劳务地点在会昌县某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月工资6000元,试用期满月工资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4个月,第一个月试用期工作20天,被告应付工资4000元,实发1000元,另3000元作为“押金”原告未领取。第二个月应付工资7000元,被告只支付6000元。第3、4月被告也未支付工资。原告陈某向被告丁某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后诉至法院。

瑞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劳动报酬18000元。


真实案例三

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在瑞金市某建设工地拆除钢管架子因工作致右足受伤,同日在赣州市东方手足外科医院入院治疗,住院63天。2018年12月14日经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5月23日经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9年6月14日,原告再次入院,排除右足内固定物,住院6天。

事情发生后住院期间,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医疗费24500元,其他费用均未支付。据查,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被告需依法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医疗辅助器械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依法向瑞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瑞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向原告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经瑞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与原告叶某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9月20日前向原告叶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为118000元。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作中如果发生劳动争议

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举报

或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前提是和用人单位

存在劳动关系

可有的人并没有和用人单位

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者要证明

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发出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或能体现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在工伤事故中,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除此之外

发生劳动争议

要在一年内及时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辛苦 挣钱不易

广大用工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广大群众如果在生活中

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

也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

通过正当的合法合规程序

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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