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一男子刘某多次入狱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不到一个月便重操旧业,最终又锒铛入狱而“六进宫”。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赃款7350元,予以发还给本案各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为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7月份刑满释放后,于同年8、9月份期间,先后在江西省宁都县、石城县、瑞金市,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漳平市等多地实施盗窃作案数次,共盗得现金人民币7650元。
2019年8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中山路“世纪联华超市”内趁被害人周某不备,将周某黑色钱包内的10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2019年8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新佳多超市”内趁被害人黄某不备,将黄某钱包内的6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2019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福建省龙岩市凤城“新华都超市”内趁被害人张某1不备,将张某1钱包内的65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2019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福建省龙岩市凤城“新华都超市”内趁被害人张某2不备,将张某2钱包内的3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2019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实验小学门口,趁被害人林某不备,用雨伞做掩饰将林某手提包中钱包内的33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2019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白莲城星财富广场”内趁被害人温某不备,将温某钱包内的5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2019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江西省瑞金市“苏某”超市内,趁被害人华某不备,用雨伞做掩饰将华某包内的9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2019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中山路“世纪联华超市”内趁被害人曹某不备,将曹某蓝色钱包内的1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2019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中山路“世纪联华超市”内趁被害人丁某不备,将丁某黑色钱包内的3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被告人刘方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分别向被害人曹某、丁某发还追缴的赃款100元、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同时具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但被告人刘某未积极退赃和主动缴纳罚金,从宽的幅度应酌减。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