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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上午
瑞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在瑞金市壬田镇政府会议室
对一起在国外实施信用卡犯罪的案件
进行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兰某清、朱某平、朱某林(均已判决)等人携带读卡器、微型摄像头、高抗、手提电脑等作案工具乘飞机前往巴基斯坦伊斯兰堡,在当地银行ATM机上安装设备,窃得他人的银行卡信息,之后将窃得的银行卡信息通过QQ发给在国内的曾某友、刘某明(均另案处理),通过一个“欧洲人”(身份待查)进行解码。2018年1月2日,兰某清、朱某平等人一同从伊斯兰堡前往卡拉奇。期间,朱某林邀集被告人许某坪共同参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坪伙同他人共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坪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合议庭经讨论后,当庭判处被告人许某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伪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许某坪在国外犯罪,为何可以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许某坪在国外已经接受审判了,为何在国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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