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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日,钟某的朋友谢某(在逃)告知,谢某已将埋在瑞金市黄柏乡绿草湖湿地公园地下的12米路灯电缆线剪断盗走,并邀请钟某帮助其将该电缆线剥去表皮以便销售,事成后请钟某吃饭、抽烟、上网等。钟某同意后,两人一同将盗得的电缆线剥去表皮,得铜芯线约35市斤。谢某将铜芯线售卖后获利600余元,并按约定花费了200余元请钟某开销。
检察官说法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价值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但如果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无论价值多少,都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就本案而言,钟某系累犯,虽只得到吃饭、抽烟、上网等200余元开销,而且只是帮忙把电缆线剥皮、销售,但其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电力设备仍帮助他人销售,已经构成该罪。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