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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瑞金一男子摊上大事!

转载 瑞金网-刘2020/08/27 08:41:1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48972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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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

具有高度危险性

是我们国家严控的违禁品

普通公民不但不能买卖制造枪支弹药

也不能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否则难逃法律处罚

8月26日上午

瑞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在瑞金市瑞林镇稳村村

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了巡回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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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18日,经群众匿名举报,民警前往王某的住宅进行搜查,王某遂主动交出在其家中二楼杂货间内一把已经不能使用的土铳。经搜查,民警在王某家一楼南侧第二间卧室内西南墙角边,发现一把已经上好药的土铳长度1.3米,铁制枪管,木质枪身,带瞄准器),并在卧室内搜查到小弹丸618颗(铅质弹珠)、钢珠40颗、钢珠40颗、铁条15根、大弹丸14颗、黑火药1罐、红硝3支。经赣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持有的两把土铳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无持枪证不能持有枪支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多次缉枪治爆,仍未上缴并藏匿该二把土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村委会干部、村民等共计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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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我国对枪支的管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市面上的一些仿真枪是否是枪支,需要经过技术部门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应认定为枪支。

有些行为人持有枪支的本意

可能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是狩猎

但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社会隐患性

影响社会安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家中如有管制枪支、土

请及时向公安部门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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