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挖坑”在生活中很常见
特别是因生产生活需要
而挖建的蓄水池、地窖、水井
及其它地下设施
如果管理者平时
未妥善管理好这些设施
尽安全提示及防护义务
挖的坑既会坑别人
也会坑自己
2019年8月3日,钟某带着孙子、孙女在自家的脐橙园捡拾落地果,钟某捡拾落地果时太过专注,没注意到孙子、孙女脱离了他的视线,之后钟某虽然发现孙子、孙女不在身旁,但认为小孩子生性贪玩,觉得脐橙园又无野兽和危险设施,所以继续捡拾落地果。
刘某的果园在钟某果园附近,其在山顶位置修建了一处长5米、宽3米、深2米的蓄水池,日常用于浇灌脐橙果树,周边未设置防护栅栏和安全警示牌。
姐姐因贪玩带着弟弟爬上了山顶刘某的果园处,姐姐和弟弟发现蓄水池,于是两人就去玩水。弟弟不慎掉入蓄水池中,没过多久就沉了下去,姐姐着急地叫了奶奶钟某过来,钟某与路过的陈某费了好大的功夫才将弟弟打捞出水,当时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溺水小孩的父母邹某、王某将蓄水池的主人刘某及其妻子陈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刘某夫妇对其儿子的死亡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图为承办法官、书记员到事发果园蓄水池查勘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
溺水者父母邹某、王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对其儿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刘某夫妇属于蓄水池的管理者和所有人,蓄水池长5米、宽3米、深2米,属于危险设施,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语,也未修建防护栏、盖板等有效防止人员掉入的安全防护设施,致使原告的儿子玩耍时掉入池中溺水死亡,被告刘某夫妇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即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法院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侵权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侵权人刘某夫妇虽在自家林地挖建蓄水池,但水坑长5米、宽3米、深2米并且距离村道不足40米,属于危险源,刘某夫妇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他人掉入,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安全。邹某、王某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对其儿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温馨提醒:
在挖建蓄水池、地窖、水井等时
应尽量对“坑”采取封闭、覆盖等
足以防止他人坠入的措施
并在周围设置警示标识
家长朋友们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
愿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