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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一“土豪”出售安置地,栽了!

转载 瑞金网-刘2020/09/13 08:40:2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49090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基本案情

杨某某此前向钟某借款5万元,因无力偿还,便谎称自己在瑞金市沙洲坝镇金龙大道北面拥有二间店面土地,并称该地是金龙大道拆迁安置区的28号安置地,提出把该块土地与其的猪栏一同出售给钟某。

现场确认后,钟某等四人与杨某某签订了一份《购地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某将该地及猪栏一同转卖给钟某等四人,总价93万元,并约定购买方需先支付15万元定金,建好基础后再支付10万元,以后每建一层先付10万元,直至93万元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钟某等人向杨某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以钟某之前借给杨某某的5万元折抵剩余定金5万元。

之后,钟某等人得知他们购买的地不是拆迁安置地,且归村集体所有而非杨某某所有,该地也并未获准开发,便要求杨某某归还定金,但杨某某一直未归还。

检察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某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在与他人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定金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们注意,合同为一种合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按照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认真研究合同相关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认对方资质及履约能力等,防止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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