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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4人因排污不规范被抓!

转载 瑞金网-刘2019/04/14 08:42:0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502711 阅读 0 评论 4 点赞
检察官介绍

  曾照卿,男,1964年10月生,中共党员,江西省泰和县人,硕士研究生,现任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一级检察官。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瑞金市沙洲坝镇两处厂房排出的污水颜色浑浊,瑞金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派员到现场走访调查。


经调查,瑞金市沙洲坝镇洁源村八公排电镀加工厂,负责人杨某,于2019年2月份租用沙洲坝镇洁源村一脐橙果园仓库作为生产车间加工超市金属货架,该加工厂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建设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在车间排放口直接排放,水位较高时,会溢流至围墙外,最终流入小河。金龙村狮子岗加工厂,老板陈某,车间负责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份租用沙洲坝镇金龙村一车间作为生产车间加工超市金属货架,该加工厂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建设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在车间排放口直接排放,废水通过塑料管直接排放至附近污水管网。


经抽出水口水样检测鉴定,两厂排出的废水中总铬、总镍的含量均远超出国家标准,已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处理情况


瑞金市检察院迅速向相关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制止该环境违法行为;对行为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接检察建议后,市环保局对两处电镀加工厂车间及电镀生产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并积极补充完善案卷相关材料,将此案移送至市公安局。


目前,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苏某某、罗某、苏某某、杨某4人已被批准逮捕,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检察官提醒

环境保护无小事,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工厂投入生产时一定要办理好相关环保手续和建设好废水处理设施,不要等最后进了监狱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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