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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帮凶”在瑞金受审!

转载 瑞金网-小橙子66662021/11/09 20:38:0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41864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银行卡、POS机……
与钱相关的物品都要慎重保管
更不能轻易交给他人
然而,面对利益诱惑时
罗某某却动了心思
把自己的银行卡、POS机
“借”给他人收钱转移套现
殊不知
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瑞金法院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罗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4月15日
被告人罗某某(女)经朋友介绍
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一家宾馆房间内
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邮政银行信用卡
及绑定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账户的POS机
提供给他人收钱转移套现
罗某某每收款10000元
可以获得40元的好处费
经查询,以上三个账户
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
境外电信诈骗人员
利用罗某某提供的账户
收取并转移22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
共计51.1万元
其中罗某某共获得好处费10711元



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提供POS机、银行账户给同案人协助转移金额51.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电信诈骗等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追查,往往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个人POS机等进行多次收款、转账。一些人因贪图小利,明知他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还将自己的银行卡、个人POS机出售或出借给他人,让不法分子利用该卡犯罪,不仅为警方破案带来干扰,也会给自己的信息安全带来隐患,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法官提醒 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不能随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更不能帮助他人掩饰、隐瞒、转移赃款,不当之利不得、不义之财不拿、不法之事不为。



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千变万化

但万变不离其宗

请记住“三不一多”原则:

未知链接不点击

陌生来电不轻信

个人信息不透露

转账汇款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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