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瑞金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实施以下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
1、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5、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6、故意编造、传播虛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谣滋事、起哄闹事的。
7、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的。
8、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的。
9、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
10、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11、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
12、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13、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的。
14、在采取防疫、检疫、治疗、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15、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16、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食品和其它制品的。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査处。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法查处外,一律通报纪委监察部门。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协力、共同维护我市在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合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瑞金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