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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漂泊多年,在瑞金找到“归宿”...

转载 瑞金网-刘2020/11/04 08:12:5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警事 作者:瑞金网 48510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这几天,瑞金市公安局云石山派出所

也为一长期漂泊的老人进行了“人口普查”

为这位安远籍古稀老人找到了归宿!

↓↓↓

今年夏季,流火的七月

一名老人颤颤巍巍走进云石山派出所户籍室

老人称自己名为陈某洪

希望民警能为他补录户口

一番长谈后得知,老人为安远县人

打小就没有户口,如今已是72岁

活了70多年,愣是没有过自己的户口、身份证



离奇的身世


      陈某洪自称其为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人,1948年出生于安远县三百山镇,陈某洪出生后不久其母亲就去世了,后其父亲在会昌县卖药材时认识了一会昌籍女子。

      小学毕业后,陈某洪跟着父亲来往于会昌与安远之间,以卖草药和打零工为生。

图片来源网络

      1970年陈某洪父亲过世,陈某洪就再也没有回过安远,之后大部分时间在会昌生活。

      1990年前后,经人介绍,陈某洪认识了瑞金市云石山乡黄安村丧偶村民伊某妹,后两人共同生活,陈某洪开始经常来往于会昌县和云石山乡。

      大约在2000年,由于一场家庭矛盾,陈某洪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去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一工地上做保安,后与伊某妹再无联系,陈某洪这一走,就是19年。

图片来源网络

     2019年3月开始,陈某洪前后轻度中风三次,无法继续工作,在广东大埔县当地无依无靠,当地社区救助队联系了民政部门。

    2019年9月2日,当地民政救助部门将陈某洪送回云石山乡黄安村,云石山乡民政所工作人员和黄安村村干部将陈某洪安顿在乡敬老院生活至今。

图片来源网络



按照户口管理规定

补录户口要回原始户籍所在地进行补录

户籍民警看老人行动不便

且在安远没有亲人可以投靠

在请示户政科后便应了下来

民警在调查陈某洪生活轨迹信息


因为原始户籍不在云石山

又无任何相关身份证明

仅凭老人的口述

补录户口取证过程异常艰难

为核查老人所述生活轨迹

民警先后联系了安远、会昌、梅州三地公安机关

寻找到多名关联人员调查证实

老人腿脚不便也无多少积蓄

户籍民警牺牲休息时间

冒着酷暑往返于敬老院、村委会、户政科……

帮老人采集信息照片、询问记录材料、送材料……


经过三个月余的努力

在领导和同事的共同协助下

终于为七十多岁的陈某洪补录了户口且申办了身份证

近日,陈某洪的身份证到了

民警第一时间送到了敬老院

陈某洪感激地对户籍民警说

“我算是漂泊了一辈子,感谢你们让我在云石山找到了归宿!”


“为民服务暖人心,排忧解难似亲人”

瑞金公安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

积极回应群众所期所盼

用心解决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强化信息化引领、人性化服务

着力打造“户籍窗口”,扎实推进“放管服”工作




       


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无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留抚养的无户口人员

    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可以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的地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长期在我省居住,且原籍户口在省内,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口人员


  •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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