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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和他离婚了,之前向银行借的钱我们在办理离婚的时候都已经约定好了,由男方承担,那些债务跟我没有关系!”胡某在法庭上强调。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胡某与其前夫许某共同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息34多万元,且原告对被告许某、胡某提供抵押的不动产进行变现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8年8月5日,许某、胡某以生产经营为由向某银行瑞金市支行申请借款,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00000元,期限自2018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5日,同日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后,许某、胡某仅归还部分利息,截止起诉之日仍欠本金348681元、利息17571.57元。因多次催收未果,银行遂将许某、胡某诉至法院。胡某辩称自己已经与许某离婚且约定了债务归许某承担,不应该承担该款的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胡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息。同日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许某、胡某共同所有的位于瑞金市某处房产在900000元范围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合同胡某均参与签订,系夫妻共同借款,虽然两人于2019年11月离婚,并在离婚时对共同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第三方无效,故被告胡某对该债务仍然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瑞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